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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的立法机构?

2022-06-15 来源:威能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我国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部、国务院直属机构、各级地方行政机关。国务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执行机关。1、 国务院部(25):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监督,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资源,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2、国务院直属机构(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赞处,国务院机关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3、各级地方行政机关:(1)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市,直辖市各区,自治州人民政府; 县,自治县,市辖区和无区的市; 和乡(镇)人民政府。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都是行政主体。(2)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3)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中国地方人民政府有三种派遣机构:由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机关; 县,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县公安机关; 没有地区的市辖区人民政府通过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街道办事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制定了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法律依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时调整国务院行政机构;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国务院组成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事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六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第3种观点: 中央国家行政机构,是指中央政府的各个直属机关,包括各个部委。比如说:外交部、教育部等等。中央直属机构,是指直接由党中央和中央政府管理的部门,比如说:海关、国税系统等等。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是指履行一定的社会职能,但不是党和政府行为,又不同于企业的机构,比如说:气象局、地震局等等。其他单位,比如说:海事局等等。

第1种观点: 有行政立法权的机关如下:1、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2、国家行政机关系统(政府及政府下设机构)的: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央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除此之外,其他国家机关都不享有立法权;3、由此可见,凡是立法机关都有立法权,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不一定都是立法机关。行政立法权的定义如下:行政立法权,是指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但是,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不是国家立法权,而是行使行政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凡是立法机关都有立法权。在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1、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2、国家行政机关系统(政府及政府下设机构)的: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央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除此之外,其他国家机关都不享有立法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第六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第七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第1种观点: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法律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另外,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1种观点: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就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成立的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即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要件方可成立,才可以进行处罚。这个法条实际给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行为下了一个紧箍咒。即自由裁量必须在这个原则下进行而不能相反。具体而言,就是给予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的幅度,得和其犯下的过错相当,轻过轻罚,重过重罚,既不能轻过重罚也不能重过轻罚。在上述法条中,“社会危害程度”最重要,其相当于危害后果。换言之,对某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该行为应当产生了危害社会的后果,即一般而言,对潜在的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不能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只能从轻及免除行政处罚。这有点类似刑法中的“犯罪中止”,某个人有了杀人的动机,也准备了作案的工具,来到了犯罪的现场,但最后时刻他没有实施犯罪,即最终没有产生任何危害他人的后果。象这种情况,依法只能从轻或者免除处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还要奉行的一个原则是应当采用最小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方式。这个原则是从行政机关的本质引申出来的。国家之所以设立行政机关,从本质上来说,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利益而不是损害其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行政机关在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也必须保护其合法权益。为解决这一矛盾,所以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等有可能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采用最小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方式。比如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是“最小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原则”的体现。但遗憾的是,当前某些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往往与上述原则背道而驰。从广义上说,滥用自由裁量权,轻过重罚,也是一种违法行为,甚至是严重违法行为。因为这样做不是依法行政而是违法行政,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对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危害极大。

第2种观点: 行政处罚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处罚,而实施处罚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如果企业或者商铺没有达到营业的条件,比如卫生的条件、不按时交纳税收等,因此工商部门是有权利吊销营业执照。在没有营业执照还继续营业的情况下,就属于违法行为了。关于行政处罚,说法正确的是被处罚人不按期缴纳罚款的,其行政机关有权按日处以罚款数额3%的罚款。一、行政处罚的种类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种类: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和财产;(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六)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患者行政处罚。这叫行政处罚的法律范畴。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患者行政处罚”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二、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最基本的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具体体现。《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患者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只要涉及到人民的人身自由,就是比较严格的处罚措施。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只能通过法律进行,因为法律是具有最高的效力。行政处罚中还包括酒驾后出现巨大的交通事故,是一种行政制裁的形式,主要是以违法来惩戒的,但是没有超过十四岁和有精神病的违法行为,通常不给与行政处罚。

第3种观点: 行政行为的作出以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行政职权为前提,行政职权依其在依法行政过程中自由裁量度大小的不同,可分为羁束裁量权和自由裁量权两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1种观点: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法律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权限,也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第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规定的“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即可以在拘留、罚款、警告这三种处罚中选择一种,也可以就拘留或罚款选择天数或数额。

第1种观点: 1.具备责任能力的行政主体。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主体包括:一是依据宪法和组织法制定抽象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即法人主体;二是履行行政职务,参与抽象行政行为制订过程的国家公务员,即自然人主体。作为法人主体的国家行政机关自成立之日起,便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行使抽象行政行为的制订权,即可以认定为具备责任能力,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由于国家行政机关仅具有法律上的拟制人格,不具备事实上的意志和思维,其在法律上的行为均由组成该机关的国家公务员的职务行为构成,当国家公务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未严格依法执行职务,从而导致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即产生法律责任。自然人主体要具备责任能力,既要符合法定的年龄和智力要求,同时国家公务员的特定身份也是构成其责任能力的要件之一。需要指出的是,自然人主体法律责任能力的有无,不影响行政机关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自然人主体的法律责任是监督和保障国家公务员合法行使职权的强制性义务,追究自然人主体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外承担了法律责任之后,对负有过错的国家公务员再行追究的过程。2.抽象行政行为构成违法。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任何一次违法行为都是对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侵害和破坏。(注: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97页。)承担法律责任必须有违法行为。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来说,违法是确定其法律责任的前提。所谓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是指抽象行政行为违背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认定抽象行政行为违法:一是主体违法。表现为行政主体无权就某一事项作出规范,而越权就该事项作出规范。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仅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如果在行政规章中擅自设定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就超越了自身的行政职权。二是形式和程序违法。法律法规对一些抽象行政行为提出了特殊的程序要求,比如,地方组织法第68条规定,地方行政规章须经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凡抽象行政行为没有依据法定形式和程序作出的,均视为形式和程序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三是目的违法。制订抽象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悖离上述目的,滥用抽象行政行为制订权,即构成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目的违法。四是内容违法。确定行政职权和分配权利义务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内容,抽象行政行为在设定上述内容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比如,法律已经对违法行为确定了行政处罚的范围,而行政规章却又另行规定了处罚,则可视为该抽象行政行为内容违法。3.形成损害事实。抽象行政行为侵夺法定权利和违反法定义务,对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形成了损害事实,是抽象行政行为法律责任的又一构成要件。这种损害事实有两种表现:一是预设的行为规范破坏了法定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权力和行政相对人权利构成了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任何一方在数量上的增加或者减少,都会相应地引起另外一方在数量上的减少或者增加,从而破坏行政法律关系的平衡。二是抽象行政行为预设违法的行为规范,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付诸实施,给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造成了实际损害,使其合法权益受损。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立法不都是抽象行政行为,要分情况,只有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律法规的行为等才是,而对于立法机关在行政方面的立法则不属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3种观点: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在不同国家有不同做法,我国不受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起诉,但法院仍有审查权,可以适用更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效率原则要求行政程序在确保行政效率的前提下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分析关于抽象行政行为能否进行司法审查,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做法。我国是不能受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起诉,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但是法院不受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起诉,并不意味着法院绝对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于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对于行政规章参照使用,若出现具体行政行为据以作出的规范性文件与更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化性文件相抵触时,可以选择适用最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这说明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有一定的审查权,但却不能予以撤销或宣布有关规范性文件无效。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各种行为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的设置都必须有助于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并在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行政效率。拓展延伸行政行为法律问题的实践应用与解决方案研究《行政行为法律问题的实践应用与解决方案研究》旨在探索并提供行政行为法律问题的实际应用和解决方案。在现实生活中,行政行为法律问题经常出现,例如行政机关的权力滥用、程序违法、裁量权不当等。本研究将深入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判例和实践经验的研究,我们将探讨如何优化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决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还将关注行政行为的合规性和监督机制,以确保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众的期望。本研究的目标是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建议,促进行政行为法律问题的实践应用与解决方案的不断完善。结语综上所述,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能否进行司法审查,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不能受理起诉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院绝对不会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法院会参照行政规章,并选择适用最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以确保行政效率的同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行为法律问题的实践应用与解决方案研究》旨在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并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通过优化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决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建立合规性和监督机制,我们将不断完善行政行为法律问题的实践应用与解决方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机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它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服务的,对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其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皆归属于其所属行政机关。行政机构一般可作为行政相对方而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只有在法定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行政主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所属关系,即范围不同: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组成部分,一般表现为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办公机构和办事机构,一般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机关是一定行政机构的整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独立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2、概念不同: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即狭义的“政府”。是国家按照宪法和相关组织法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必须加强法规、规章的起草制定,做到有法可依;其次,行政机关使行政权时,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再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即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必须依法定内容、程序和形式进行行政活动,必须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最后,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法律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第一条 明确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包括以下措施,一是推进政府改革和自身建设。 二是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三是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大力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加快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听证、专家论证、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行政决策真正体现科学发展观,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四是严格行政执法。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职责权限,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严格执法的问题。五是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3种观点: 行政机关如何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所在,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要求的迫切需要,是增创环境新优势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府职能、确保政令畅通的迫切要求。要做到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应做到:(一)以提高认识为前提,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社会制度的一项根本性的变革。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必须要求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市场经济中各种利益主体间的相互利益关系,从而使各种法律关系深入到社会生活与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我国加入世贸之后,整个社会迫切需要整合一个遵循法则的有序状态,使商业行为有规范约束,交换关系有信用基础,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纠纷能有效的得以化解。这些都需要政府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加大依法行政和依法决策的力度,以维护人民群众以及商家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法制环境。在当前我国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以及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仍然仅仅依靠运用简单的行政指令的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难以有效地解决经济领域以及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纠纷和利益冲突。因此,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法治政府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二)以提高干部法律意识为重点,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党政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策者、领导者和管理者,能否驾驭市场经济,能否代表人民群众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身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因此,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更新观念,做到自觉学法、用法、守法,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领导干部除要认真参加法制讲座、学法轮训、中心组学法之外,要有重点的学习《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以及与市场经济和加入世贸之后有关的法律法规,以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只有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才能更有效地遏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发生。要按照“四五”普法的总体要求,以“两个提高、两个转变”为重点,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各级领导干部真正做到懂法、用法、守法、护法。(三)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为关键,全面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行政,要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法纪严明、吃苦耐劳的行政执法队伍,就必须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以一线执法人员为重点,全面加强法纪教育和法律服务意识教育,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坚决纠正那种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的行为。严格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持证上岗、定期轮岗、不合格者下岗的制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们国家的国家立法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来行使的。具体到行政法规的立法不属于国家立法权,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此外还有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也可以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都具有行政法规立法权。国务院和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进行行政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2种观点: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有关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和外事等方面的各类法律法规。由于法律中关于行政权的规定往往更具原则性和抽象性,需要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是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主要形式。一、简述行政法规的基本特征。(1没有统一完整的行政法规范;(2)行政法规范表现为多种法律形式,是由各种不同效力层次的行为规范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规范众多,内容广泛;(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可变性;(5)行政程序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种行为规范,通常与行政实体规范交织在一起,并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中。二、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应优先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行政法规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一般适用于当地的行政管理工作。行政法规是行政活动的重要依据,其数量、适用范围和使用频率在所有行政法形式中居于首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们国家的国家立法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来行使的。具体到行政法规的立法不属于国家立法权,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此外还有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也可以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都具有行政法规立法权。国务院和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进行行政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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